(2014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6號公布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4年3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guī)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