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4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1月23日國務院令第324號公布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金融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撤銷金融機構,依照本條例執(zhí)行。
本條例所稱撤銷,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對經其批準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終止其經營活動,并予以解散。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應當依法為被撤銷的金融機構保守秘密。
第四條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與撤銷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撤銷決定
第五條金融機構有違法違規(guī)經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