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依法規(guī)范民事案件立案與調解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鞏固深化立案登記制改革成果,切實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現就嚴格依法規(guī)范民事案件登記立案后開展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立案登記制改革不動搖,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全面落實自愿、合法原則,從制度上、源頭上解決未經立案先行調解、強制調解、久調不決等“立案難”“不立案”問題。
二、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民事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法登記立案。適宜委托調解的,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在轉入審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調解員或者調解組織調解。
三、登記立案后開展調解工作的案件,調解期限自調解員或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