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9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和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0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 …… ??